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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139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于199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现已成年,由于被告被告酗酒如命,经常实施家暴,原告心里产生恐惧。被告刘某辩称,我们生气都是因为家务琐事,我们结婚几十年了,孩子也大了,为了这个家,我不同意离婚,错误都在我,希望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现已成年,因家务琐事和被告酗酒原、被告经常生气,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戒酒,与原告好好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已成年;双方在生活中应相互照顾,相互体贴,尊老爱幼;被告酗酒是引发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但夫妻双方已经结婚多年,应当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永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