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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仟仕贸易有限公司与黎锡沂、罗戊颜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322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仟仕贸易有限公司,黎锡沂,罗戊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322号申请人:广州市仟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冯连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羽军,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锡沂,住广东省从化市。被申请人:罗戊颜,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人广州市仟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仟仕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黎锡沂、罗戊颜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6]34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仟仕贸易公司申请称:一、黎锡沂、罗戊颜要求仟仕贸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的请求事项已在(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02号案中提出并判决,故不应该在本案中再次提出,应予以驳回。二、双方之间关于丧葬补助金的约定是经协商、合意的结果,黎锡沂、罗戊颜认可仟仕贸易公司只需支付3万元的丧葬补助金,仲裁裁决要求公司向黎锡沂、罗戊颜支付丧葬补助金差额已违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综上,仟仕贸易公司认为原仲裁裁决于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6]349号仲裁裁决。黎锡沂、罗戊颜辩称:一、《收据》中记载的是以仟仕贸易名义支付的丧葬费及抚恤金,(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02号民事判决书中将该30000万认定为抚恤金性质,本可以不在任何索赔请求中扣减。而黎锡沂、罗戊颜在仲裁中自愿将该30000元在主张的丧葬费中扣减,是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不当。二、仟仕贸易公司在仲裁中就丧葬费事项仅作出“已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的答辩,并没有提出“丧葬补助金的请求事项已在(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02号案中提出并判决”的答辩,也没有提交该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反驳的权利。三、黎锡沂、罗戊颜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向不同责任主体主张丧葬费并无不当,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故,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仟仕贸易公司的申请事项。本案审理中,仟仕贸易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收据》,用以证实双方就丧葬补助金的金额进行约定并经被申请人认可、接受。2、(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0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实黎锡沂、罗戊颜已就丧葬补助金提起诉讼。本院另查明:(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02号判决认定:段某甲、杨某乙应分别对黎锡沂、罗戊颜的损失各负30%的民事责任,黎锡沂、罗戊颜自负40%责任。该判决同时认定:丧葬费共计27842元。对仟仕贸易公司支付的30000元款项,并非该案各被告支付,原审认定是抚恤性质在本案中不予扣减,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本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除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赔偿外,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赔偿权利人黎锡沂、罗戊颜于(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02号案中虽已获得第三人部分丧葬费之赔偿,但并未获得全额赔偿。黎锡沂、罗戊颜依《工伤保险条例》再次请求丧葬费赔偿合法有据,原仲裁裁决予以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原仲裁裁决未考虑到黎锡沂、罗戊颜在(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02号案中已经获得部分丧葬费赔偿的事实,就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中丧葬费之认定有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仟仕贸易公司据此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仟仕贸易公司的申请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6]349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费100元,由广州市仟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