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柳成、刘秀清、林佐荣、钟群好、王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柳成,刘秀清,林佐荣,钟群好,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财保18号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柳成,男,汉族,居民,住云浮市云安县。被申请人:刘秀清,女,汉族,居民,住云浮市云安县。被申请人:林佐荣,男,汉族,居民,住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钟群好,女,汉族,居民,住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王桂华,男,汉族,居民,住肇庆市德庆县。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佐荣所有的普通货船及林佐荣、王桂华共有的散货船进行查封。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以上保全提供银行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佐荣所有的普通货船,待后依法处理。二、查封被申请人林佐荣、王桂华共有的散货船,待后依法处理。以上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欧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