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江小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江小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该行行长。被告:江小伟,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江小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本案定于2017年4月19日下午14时在三汊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林代理审判员 曹华斌人民陪审员 雷宗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树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