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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国灿、宋凤玲等与李慧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灿,宋凤玲,李慧然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106号原告:徐国灿,男,汉族,1945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县。原告:宋凤玲,女,汉族,1949年7月20日出生,住许昌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玺,男,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慧然,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鑫,男,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灿、宋凤玲诉被告李慧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灿、宋凤玲撤回对被告李慧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徐国灿、宋凤玲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