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引学与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东王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东王莽村村民委员会,王引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东王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爱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哲,男,该村民委员会会计,住西安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引学,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刚,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东王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王莽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引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王莽村村委会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莽村村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东王莽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东王莽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田任华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靖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