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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智梅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杨智梅,陈怡,陈启雄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32号申请人: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杨智梅,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陈怡,女,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陈启雄,男,200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法定代理人:杨智梅,陈启雄的母亲,住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号。申请人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智梅、陈怡、陈启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亲属陈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仙桃江汉支行(帐号:621227181XX382898)、中国银行仙桃复州支行(帐号:456351761XX0977797)的存款500万元以被申请人杨智梅及被申请人亲属陈超在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瑞珀酒店的股份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申请人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通山县厦铺镇的房屋四套(房产证号分别为:通房权证通羊字第S013X**号、第S013XX4号、第S01XX85号、第S01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亲属陈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仙桃江汉支行(帐号:621227181XX0382898)及中国银行仙桃复州支行(帐号:456351761430097XX7)的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具体冻结金额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二、对被申请人杨智梅及被申请人亲属陈超在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瑞珀酒店的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三、对申请人湖北厦铺河水利水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山县厦铺镇的房屋四套(房产证号分别为:通房权证通羊字第S01XX**号、第S0XX084号、第S01XX85号、第S01XX**号)的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华 强人民陪审员  阮癸丰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