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吸食毒于2016年8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奇、王孟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马某在平舆县杨埠镇大马村委大马庄自己家中提供毒品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柳某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柳某的证明,书证马某书写材料、抓获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