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谭某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利川市。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所涉受贿人黄某1的案件尚在审理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谭某从中撮合、介绍陈某、姚某1、兰某,4等人找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干部黄某1违规办理了三十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件办好后,谭某陆续将贿赂款共计251.5万元转交给了黄某1(实际转交238.5万元,下欠13万元)。黄某1收受贿赂款后,给了谭某1.5万元好处费。在介绍他人办证过程中,除贿赂款外,被告人谭某从中获利37.6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谭某从中撮合、介绍陈某、姚某1、兰某,4等人找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干部黄某1违规办理了三十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件办好后,谭某陆续将贿赂款238.5万元转交给了黄某1,黄某1收受贿赂款后,给了谭某1.5万元好处费。在介绍他人找黄某1办证的过程中,除交给黄某1的贿赂款238.5万元外,被告人谭某还从中获利37.6万元。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冉某介绍陈某、姚某1找黄某1办理了户名分别为陈某、何某的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18万元;(2)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冉某介绍陈某找黄某1办理了户名分别为陈某、董某、金某的三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20万元。除贿赂款外,谭某个人从中获利10万元;(3)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冉某介绍兰某,4找黄某1办理了户名分别为兰某,4、兰明兵的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25万元。除贿赂款外,谭某个人从中获利5万元;(4)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冉某介绍李某2找黄某1办理了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60万元。除贿赂款外,谭某个人从中获利15万元;(5)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冉某介绍胡某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5万元;(6)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冉某介绍张某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5万元;(7)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冉某介绍肖某找黄某1办理了户名为谭某1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15万元。除贿赂款外,谭某个人从中获利5万元;(8)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冉某介绍谭某2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12万元;(9)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贺某介绍周某1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9万元,黄某1从贿赂款中给了谭某1万元好处费。除贿赂款外,谭某个人从中获利1万元;(10)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贺某介绍刘某1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6万元;(11)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谭某介绍谭某3找黄某1办理了九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25万元,下欠13万元未给;(12)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介绍孙某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5万元;除贿赂款外,谭某个人从中获利1.3万元;(13)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谭某介绍姚某2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6万元,黄某1从贿赂款中给了谭某0.5万元好处费。除贿赂款外,谭某个人从中获利0.3万元;(14)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谭某介绍魏某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3.5万元;(15)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吕某介绍李某1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20万元;(16)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谭某通过吕某介绍刘某2找黄某1办理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转交给黄某1贿赂款4万元。经侦查,未查到刘某2地籍档案资料。另查明,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4月18日自动向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利川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杨珍、杨明、黄文胜、杨智慧等70户规划性质认定的复函利规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的说明、关于研究国土部门疏导化解“三违”建筑没收作价处理问题的备忘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黄腾、熊贤英户籍证明及主体身份材料、到案说明、国地资源局档案室调取的地籍审批资料复印件及辨认记录、情况说明、收条、借条、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1、冉某、熊某、刘某2、谭某4、谭某5、谭某3、郭某、李某1、贺某、周某1、周某2、蹇某,4、刘某1、雷某、孙某、郑某、兰某,4、肖某、李某2、谭某2、张某、姚某1、金某、陈某、姚某2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告人谭某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代为联络,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其行为构成了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在犯罪中获利共计39.1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前)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9.1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桃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人民陪审员 吴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