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立娟与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娟,黄敏,张立娟,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65号原告张立娟,女,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被告黄敏,女,汉族,53岁,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娟诉被告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立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娟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娟承担。审 判 长 张洪霞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人民陪审员 吴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