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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立娟与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娟,黄敏,张立娟,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65号原告张立娟,女,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被告黄敏,女,汉族,53岁,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娟诉被告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立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娟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娟承担。审 判 长  张洪霞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人民陪审员  吴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