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松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松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737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1947T。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松松,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松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