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进诉被告曾坤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进,曾坤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539号原告:周维进,男,生于1974年5月26日,汉族。被告:曾坤明,男,生于1966年9月21日,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维进诉被告曾坤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因原告周维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