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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詹吉伟与胡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吉伟,胡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民初1510号原告:詹吉伟,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告:胡春生,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原告詹吉伟与被告胡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詹吉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胡春生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等待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原告詹吉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詹吉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俞军铎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文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