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詹吉伟与胡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吉伟,胡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民初1510号原告:詹吉伟,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告:胡春生,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原告詹吉伟与被告胡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詹吉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胡春生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等待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原告詹吉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詹吉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俞军铎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文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