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7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耀全与张东梅林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全,张东梅,林益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970号原告黄耀全委托代理人肖林安,系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梅被告林益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耀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