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肖代群与孙节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代群,孙节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016号原告:肖代群,女,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塔坪***号*单元5-4,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52********。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雷(系原告儿子),住重庆市江北区塔坪***号*单元5-4。被告:孙节兵,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5********。原告肖代群与被告孙节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肖代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代群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代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代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