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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芦振东、陈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振东,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振东,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陈鹏,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鲁1403执2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叶秀坤在陵县晨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拉走的奶牛102头。现因叶秀坤认为本案查封的奶牛为其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叶秀坤在陵县晨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拉走的102头奶牛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