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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3418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寰,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波,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宁,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46.6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3.31元,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一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