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57号原告: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范儒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景峰,男,1956年8月31日生,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与被告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景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景峰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金250万元,利息150万元,合计:400万元。(利息计算到2017年1月8日,以后利息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0‰另行计算。)2.要求对抵押房屋优先享有受偿权;3.诉讼费与执行费由张景峰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景峰于2010年4月1日向元通公司借款300万元。当时约定按季结息,2011年4月1日还款,用其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499号的房屋作为抵押,张景峰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在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做了房屋他项权证,并在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元通公司按约定向张景峰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张景峰2012年8月17日偿还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250万元(所剩本金250万元利息结至2014年7月8日,即从2014年7月9日起未结过利息)及利息张景峰均称无钱还款,故元通公司诉至法院。张景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张景峰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元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景峰于2010年4月1日向元通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5‰。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张景峰以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499号的房屋作为抵押,在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做了房屋他项权证。元通公司与张景峰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元通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15日向张景峰发放了100万元、200万元借款。张景峰于2012年8月17日偿还了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结算至2014年7月8日。2015年9月19日、2016年5月19日,元通公司向张景峰送达了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张景峰至今未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元通公司与张景峰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元通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张景峰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元通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元通公司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张景峰以其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张景峰不履行债务时,元通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元通公司要求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景峰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150万元(利息计算自2014年7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2017年1月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本金250万元、月利率20‰的标准另行计算利息;原告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景峰抵押的产权人为张景峰、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499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0元,公告费120元,由被告张景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灿& # xB;人民陪审员 安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鹏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