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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被西宁市城东区伊昌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伯英,西宁市城东区伊昌商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77号之一申请人唐伯英,女,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尚什加村337号。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伊昌商务宾馆,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东树林巷9号。经营者:谭进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伯英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伊昌商务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唐伯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