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巍、张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巍,张永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050号之一申请人徐巍,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永祥,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徐巍与被申请人张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永祥名下的位于燕郊高新区化大南路北侧、YJZ2013-020号地东侧首尔园·甜城三期北区米兰小镇N3幢2单元1103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以申请人徐巍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小区钻石山区S59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和担保人陈琳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央美院东侧、夏威夷南路南侧茂宜住宅小区A1-6-20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徐巍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小区钻石山区S59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和担保人陈琳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央美院东侧、夏威夷南路南侧茂宜住宅小区A1-6-20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