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3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宝时涌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香娜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宝时涌贸易有限公司,太原香娜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045-1号原告太原市宝时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凤苑小区北区2号楼3单元5号,组织机构代码:78328020-4。法定代表人刘永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海,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香娜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02号1幢4层,组织机构代码:05196314-9。法定代表人楼文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宝时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香娜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宝时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宝时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宝时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太原市宝时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潘潘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