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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杜咨俭与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咨俭,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广州市时代发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558号原告:杜咨俭,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区鸿泰华景A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67333927B。法定代表人:徐菊。被告:张亚,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广州市时代发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0号健力宝大厦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12853A。法定代表人:岑建财。原告杜咨俭与被告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广州市时代发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杜咨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咨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咨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元,由原告杜咨俭负担。审判员  何彤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活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