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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2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德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60号之四被执行人:孙德成,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孙德成刑事罚金一案中,现已强制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