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2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德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60号之四被执行人:孙德成,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孙德成刑事罚金一案中,现已强制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