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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行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程红、马义、宋风宝与灵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辖24号原告程红、马义、宋风宝诉被告灵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拒不履行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行为违法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原告程红、马义、宋风宝申请回避为由移送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