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2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与童兆勇、程世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童兆勇,程世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2308号之一申请人: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534249838。法定代表人:习永芝,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童兆勇,男,生于1972年1月21日,汉族。被申请人:程世玲(系被申请人童兆勇的妻子),女,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申请人丹江口市新兴民福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民福齿轮公司”)诉被申请人童兆勇、程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鄂0381民初230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担保人习永芝与马应举(已去世)共同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明珠路19#3单元1101号建筑面积为238.13㎡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三官殿字第c20160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新兴民福齿轮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兴民福齿轮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习永芝与马应举(已去世)共同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明珠路19#3单元1101号建筑面积为238.13㎡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三官殿字第c20160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荣审 判 员 潘如文人民陪审员 杨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