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376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新庄村门家河**号。被告:康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街东马巷**号。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交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雲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鲜星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