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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伟与被执行人王德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王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云011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冯伟,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德奎,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冯伟与被执行人王德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