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3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平山镇古朴村委会相思岭村XXX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初,被告人谢某某与仇某某(在逃),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轿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行驶至上海后,采用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GSM900网络工作频率的方式,非法使用该设备发射移动通讯信号,将冒充建设银行的违法信息随机群发给移动公司及联通公司的手机用户,使正常通信联系的用户被动接收“伪基站”设备发射的信号,造成信号中断。同年4月13日16时许,两人沿途发送违法信息行驶至本市普陀区武宁路、长寿路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并扣押涉案“伪基站”设备一组。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估算,2016年4月13日,该“伪基站”设备发射的短信,共计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700余人次。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仇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软件界面截图打印件,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及所附光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