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平与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张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飞,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208K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法,男,196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志伟,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杨平与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一致确认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张建法共同结欠杨平借款人民币340000元,现同意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支付杨平4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再支付杨平4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再支付杨平4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再支付杨平4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再支付杨平4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再支付杨平4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再支付杨平4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再支付杨平4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再支付杨平20000元,其余杨平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20元,由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承担,该款杨平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杨平。三、如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按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双方再无其它经济纠葛。如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未按上述期限任何一期履行完毕,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同意除归还杨平借款340000元外,另外支付杨平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杨平可就借款本金3400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用5520元,合计355520元未履行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325520元。执行过程中,张志伟自愿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依法将其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江苏伯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法、张志伟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对张建法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因该房产存在产权纠纷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依法对张志伟的住房公积金11888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到位11888元,尚未执行到位31363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