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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729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729号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需自行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