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662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40元,本院退付其170元)。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