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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662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40元,本院退付其170元)。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