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陈亮、刘瑞霞、刘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陈亮,刘瑞霞,刘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法定代表人:李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堃,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亮,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瑞霞,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瑞华,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亮、刘瑞霞、刘瑞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亮、刘瑞霞、刘瑞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32元(其中执行标的187322元、执行费27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