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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72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206号。法定代表人:戴金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霖,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602室。负责人:袁颖晖。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