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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天津大铁勺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迎水道分店、祖建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大铁勺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迎水道分店,祖建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1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大铁勺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迎水道分店,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38号3003。法定代表人:任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成,男,该公司人事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祖建江,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大铁勺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迎水道分店职员,现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天津大铁勺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迎水道分店(以下简称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因与被上诉人祖建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成、被上诉人祖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祖建江于2016年6月2日到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上班,在其办理入职手续、确认请假人、每次请假都有录音录像,一个正常人到一个新企业上班是不会这么做的,祖建江一开始这样做就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第二,祖建江在申请病假时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请假,病愈后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病历证明、诊断书等。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支付祖建江节日加班费、夜班津贴、病假工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三,工资是祖建江付出劳动应该所得,但祖建江所陈述的工作时间里包含着两餐及休息时间。因此,其计算方法及数额为:1850÷21.75×5=425.3元。被上诉人祖建江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每次请病假都和周主管联系,并且有电话录音,一审也播放了录音。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不支付祖建江节假日加班费196.7元、夜班津贴113.5元、病假工资884.6元;2.诉讼费由祖建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日祖建江入职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工作时间为21:15至次日9:15包括早晚餐各半小时,上二天休息一天。2016年6月9日开始祖建江因病再未到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工作。2016年7月6日祖建江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支付祖建江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666.1元;2.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支付祖建江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夜班津贴113.5元;3.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支付祖建江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27日病假工资1292.87元;4.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支付祖建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5元;5.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支付祖建江2016年6月9日端午节加班费203.16元。2016年8月25日该委做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6]第911号仲裁裁决书,以祖建江基本工资1850元计付各项报酬,裁定1.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祖建江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637.93元、夜班津贴113.5元、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病假工资884.6元、2016年6月9日端午节加班费196.7元。2.驳回祖建江其他仲裁请求。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庭审中,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表示对仲裁裁决的给付工资认可给付,但是数额不认可,第二项认可,其余均不认可,祖建江表示认可仲裁裁决。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和待遇。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9日祖建江上二天休息一天,工作5天,工作时间为21:15至转日9:15包括早晚餐各半小时,以祖建江认可的仲裁裁决认定的基本工资1850元计算,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应给付祖建江此间工资585元。关于夜班津贴,祖建江工作5天均为夜班,按照夜班津贴标准计算,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应给付祖建江夜班津贴113.5元。关于病假工资,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27日祖建江就其病休提供了诊断证明佐证,故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应按病假工资标准给付此间祖建江的病假工资817元。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6年6月9日端午节加班费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未就此提出起诉,祖建江认可仲裁裁决,因此法院认定为196.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给付祖建江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9日工资585元;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给付祖建江夜班津贴113.5元;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给付祖建江病假工资817元;四、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给付祖建江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6.7元;五、驳回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铁勺公司迎水道分店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9日开始被告因病再未到原告处工作”有异议,认为被上诉人自2016年6月9日开始没有到上诉人处上班,但是是否因病没有上班上诉人不清楚。因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写明了建休时间,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自2016年6月9日开始因病未上班正确。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自2016年6月9日开始患病,因此上诉人应当给付被上诉人自2016年6月9日至6月27日的病假工资,一审判决对病假工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9日的工资及夜班津贴。上述期间被上诉人共上五天夜班,应得夜班津贴113.5元,同时由于被上诉人每天在岗时间为12小时,因此一审判决按照月工资1850元的标准,按小时计算上诉人五天所得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6年6月9日为端午节,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以月工资1850元为标准,按照当天被上诉人工作的实际时间计算加班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大铁勺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迎水道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德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