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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振与赵廷昌、程永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赵廷昌,程永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912号原告:程振,男,1991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廷昌,男,1969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永栋,男,1988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程振与被告赵廷昌、程永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程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振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程振负担。审判员  赵卫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