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薛亚莉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西安市阎良区北屯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亚莉,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民初490号原告:薛亚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友,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负责人:雷化民,该组组长。原告薛亚莉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屯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以下简称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亚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屯村委会、被告雷家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亚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雷家组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45900元;2、判决被告北屯村委会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与被告村组村民王涛(曾用名田涛)登记结婚,同年10月11日,将户口由延安市洛川县老庙镇太夫行政村一组迁至被告组上,成为被告组上村民。按照被告雷家组1994年土地延包合同实施办法,原告应分土地1.35亩,但时至今日,组上以承包地30年不变为由未给原告分得承包地。2015年6月,组上土地被征用,被告雷家组以每亩34000元给其他村民作为征地补偿,被告北屯村委会作为雷家组的上级单位,对此补偿款分配方案进行了最终审定,并向雷家组村民张贴公示,却以原告无承包地而拒绝享受此村民待遇。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北屯村委会未答辩。被告雷家组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薛亚莉原系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老庙镇太夫塬行政村一组村民。2010年07月15日,原告薛亚莉与被告雷家组村民王涛(曾用名田涛)登记结婚,婚后将户籍迁入被告雷家组且一直在村组生活。因土地被征用,被告雷家组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载明:“雷家组1994年延包合同按每人1.35亩计算,分配土地款4.59万元。”嗣后,被告雷家组按照分配方案向符合条件的村民给付了征地补偿款,但未向原告薛亚莉进行分配。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因土地被征用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原告薛亚莉原系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老庙镇太夫塬行政村一组村民,后与被告雷家组村民王涛登记结婚,并将户籍迁入被告雷家组且一直在村组生活,其已取得被告雷家组村民资格,应享有被告雷家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同等村民待遇。被告雷家组在分配本案所涉征地补偿款时以原告薛亚莉不享有土地为由不给其分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薛亚莉的合法权益。另,原告薛亚莉要求被告北屯村委会亦承担给付责任,因被告雷家组、被告北屯村委会均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其的诉讼权利,现无证据证明被告雷家组财务独立,故被告北屯村委会对被告雷家组的给付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薛亚莉请求被告雷家组给付征地补偿款45900元,被告北屯村委会对被告雷家组的给付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薛亚莉征地补偿款45900元;二、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被告雷家组负担。该费用因原告薛亚莉已预交,被告雷家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薛亚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惠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