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鹏与王胜峰、温贺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王胜峰,温贺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5628号原告:徐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峰。被告:温贺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诉被告王胜峰、被告温贺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鹏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徐鹏负担。审判长 杨明芬审判员 陆绍宇审判员 原博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渐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