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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珍与被告徐治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珍,徐志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31号原告:李洪珍,女,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徐志民,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李洪珍与被告徐治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洪珍、被告徐志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原告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协议离婚并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给付原告5,000.00元,原告放弃家庭所有财产。但离婚后原告不断向被告追讨上述款项,被告始终借故推拖至今不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整天打麻将,赌博,不顾家,不管孩子。我已经给付原告5,000.00元。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后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二、关于财产处理事项:男方(被告)给女方(原告)五千元,其它财产女方自愿放弃”。2015年3月4日,原告李洪珍给被告徐志民出具收条,内容为:“今已收到徐志民给予离婚协议中的人民币伍仟元整。以此为证。给款人:徐治民。收款人:李洪珍”。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离婚,且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出具收到5,000.00元收条,被告已经履行了离婚协议约定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000.00元财产分劈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洪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