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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胜强与张矿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胜强,张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蔡胜强,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矿友,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蔡胜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胜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矿友给付标的款150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矿友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车辆已被处置,并于2016年12月10日对其司法拘留后交款10000.00元,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