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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与耿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耿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6号。代表人:施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耿颖,女,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与被执行人耿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168460.9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2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