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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刘福香申请执行肖维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香,肖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刘福香,女,1957年6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万山区黄道乡龙江村枫木懂组。被执行人:肖维才,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万山区黄道乡锁溪村坪茶村民组。关于刘福香申请执行肖维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司法救助款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刘福香,余款28113.4元及诉讼费565元申请人刘福香自愿放弃。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万山特区人民法院(2010)万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斌审判员  吴先堂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嘉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