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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483号原告吴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