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483号原告吴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