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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丽贞、阮克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贞,阮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415-1号申请执行人:朱丽贞。被执行人:阮克力。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朱丽贞与阮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阮克力应支付申请人朱丽贞案款203650.0元,承担执行费2954.7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栋,产权证号为20150268,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赣A×××××小车一辆,于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查封;并于2017年3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阮克力在江西和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206604元。现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阮克力无其它可被执行财产,已冻结和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本次执行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柱审判员  黄亚南审判员  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