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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邢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邢万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825号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13甲1号。法定代表人袁树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邸杰,系公司员工。被告邢万东,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号4-4-2,身份证号码2101061963********。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邢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