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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何锦与黄晓宏,黄以桐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锦,黄俊凯,黄晓宏,黄以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锦,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凯,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审被告黄晓宏,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审被告黄以桐,女,2岁,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何锦(系黄以桐之母),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何锦与被上诉人黄俊凯、原审被告黄晓宏、黄以桐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渝0230民初42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涪陵区,且讼争的遗产渝GAH0**号轿车也在涪陵区,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的遗产之一即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2号6单元4-1号房屋为主要遗产,该房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故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