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宁飞龙、宁克华、杨素敏、临泉县飞龙牧业有限公司与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743号宁飞龙、宁克华、杨素敏、临泉县飞龙牧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临泉县飞龙牧业有限公司、宁飞龙向卢杰支付615600元,宁克华、杨素敏负连带清偿责任。(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4978元,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院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