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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石有用与司徒凯翔、广东意希诺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有用,司徒凯翔,广东意希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66号原告:石有用,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开平市。被告:司徒凯翔,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广东意希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城南一路5号之三1座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候元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该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3号。负责人:杨远文,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璇,该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有用诉被告司徒凯翔、广东意希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有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意希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有用提出对被告广东意希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有用撤回对被告广东意希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