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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绍春与河南大有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绍春,河南大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589号原告:申绍春,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河南大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吕村段北。法定代表人:赵玉军,总经理。原告申绍春与被告河南大有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绍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绍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