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绍春与河南大有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绍春,河南大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589号原告:申绍春,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河南大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吕村段北。法定代表人:赵玉军,总经理。原告申绍春与被告河南大有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绍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绍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