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新跃与被申请人何发美、胡凤玉、何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新跃,何发美,胡凤玉,何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财保9号申请人蒋新跃,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被申请人何发美,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住江永县。被申请人胡凤玉,女,1964年9月1日出生,住江永县。被申请人何靖,男,1988年7月8日出生,住江永县。申请人蒋新跃因与被申请人何发美、胡凤玉、何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何发美、胡凤玉、何靖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申请人蒋新跃向本院提供其在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新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发美在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的存款,只收不付;扣押被申请人何靖车辆一台,不得办理过户、抵押手续;冻结申请人蒋新跃在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的存款,只收不付。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