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兵、邓少锋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兵,邓少锋,马饮森,黄平,张小阳,黄贻告,舒阳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兵,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少锋,曾用名邓善凤,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因赌博于2016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饮森,曾用名马应生,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平,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小阳,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贻告,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舒阳波,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嘉兴海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暂住嘉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少锋、马饮森、龚兵、黄平、张小阳、黄贻告、舒阳波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浙04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邓少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龚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三、被告人黄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四、被告人张小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五、被告人黄贻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六、被告人马饮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七、被告人舒阳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八、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一万三千四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龚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龚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兵撤回上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永强审判员 张 筱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琴 来自: